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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管理制度】内蒙古艺术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4 09:33:1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内组发〔201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内党高工委发〔2017〕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之和(税后)。

    事业编制外的其他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为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月党费按计算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3.离退休人员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组织统战部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审批同意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可以代收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一般每月领取工资后一周内向党支部交纳党费,由党支部收齐后交党总支组织委员,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处,并在每个季度第一周内持进单复印件和《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情况统计表》到组织统战部备案。

11.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3.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包括教育培训所产生的师资费、资料费、场地费等;集体外出学习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仅限工作餐)、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章及表彰会议会务等费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

(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4.研究划拨和使用党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5.从党费中报销费用,需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研究讨论,出具情况说明,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由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从党费中列支。

三、党费管理

1.学校党委每年按规定将实交党费总数的65%上缴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同时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划拨一定数量的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

2.学校党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账户,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委组织统战部每年对全校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划拨党费使用情况也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全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每年应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之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