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与实践管理制度

内蒙古艺术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28 17:04:1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将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与实践同服务社会经济、繁荣文化产业相结合,主动承担更多、更高层次的横向项目,以全面提升学校的科研、创作、展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是指学校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招投标等方式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创作与服务等开展的科研、艺术创作与实践活动而签订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三条 横向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学校授权科研处(科研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为学校横向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创作管理部门”)。

第四条 科研创作管理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题、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合同的审批、签订等工作。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内蒙古艺术学院的名义对外承接横向项目。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门)是横向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对横向项目实施提供指导、支持和过程监督。二级学院(部门)须对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能力、项目组成人员构成、项目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成果验收、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工作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职员工,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独自承接横向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正、诚信的原则;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横向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学校科研创作管理部门受学校法人委托,对签订的横向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和确认。对双方合同中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承担提醒责任。

第九条 横向项目的确认采用备案制。项目实施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横向项目立项登记表》,科研创作管理部门确认项目合同书(包含项目时间、项目内容、创作团队、项目经费、付款方式、结项方式、违约责任等)及项目经费拨入证明后,方可确认为横向项目。

第十条 项目结项前必须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其他未结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内容与经费发生调整与变更的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双方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横向项目结项登记表》,并将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视频资料、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和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项验收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提交科研创作管理部门存档备案,作为确认科研及创作成果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汇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独立建账、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到账,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出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横向项目委托方、合作方提供立项服务的财务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按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横向项目活动中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开支内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特殊要求的按《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展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严禁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项目经费接受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查。

第五章 项目与成果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在职员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科研与艺术创作展演成果及专利、与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均属内蒙古艺术学院所有,未经学校授权不得私自转让或许可使用。横向艺术创作展演项目成果出品单位应为内蒙古艺术学院。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以委托形式批准的横向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参照纵向项目和学校项目予以认定,分为国家项目、国家部委项目、自治区项目、厅局项目、学校项目5类。

获得企业、研究机构、民间团体、个人等资助的横向项目按到账经费数额,参照纵向项目和学校项目予以认定。其中,横向科研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等同于国家项目;1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等同于国家部委项目;50 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等同于自治区项目;2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等同于厅局项目;10万元以下等同于学校项目。横向艺术创作展演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等同于国家项目;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等同于国家部委项目;5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等同于自治区项目;2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等同于厅局项目;50万元以下等同于学校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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