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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领导干部 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05 17:10:2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领导干部因私

出国(审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组通字〔2014〕7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8〕42号)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管理的现任处级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办理的原则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四条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领导干部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1.本人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世,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以私人身份进行访学、攻读学位、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的;

    4.本人配偶在驻外机构工作需要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

    5.因病确属需要到国(境)外治疗的;

    6.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4.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坚持一出一批从严审批办理,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须有国(境)外邀请函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本人持国(境)外邀请函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征求分管(联系领导长和党委书记的意见,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3.在征得相关校领导同意后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告情况,所在单位(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现实表现、单位意见等。书面意见须由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部门党政组织机构公章。

    4.本人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部门书面意见、国(境)外邀请函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本人书面申请要明确出国(境)事由出国(境)停留时间出境时间和入境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目的地、费用来源、是否征得相关校领导同意等。

    5.学校党委组织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意见,不存在影响出国(境)情形的,方予审批。

    6.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审批同意后,学校党委组织部通知本人。之后本人填报教职工出国(境)申请、领取证照申请等相关表格,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7.正式出国(境)前一周,领导干部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填报相关请假表格

第七条 领导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必须于归国7日内,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因私出国(境)证照丢失无法交回的,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照作废,并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照作废回执或证明及时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对无特殊情况,未按时送交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按上级组织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遵守上级组织规定的各项纪律要求。

    1.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费用自理

    2.领导干部不得持普通护照港澳或台湾,不得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其他国家或台湾,不得持往来台湾通行证赴其他国家或港澳,不得绕道其他国家赴台湾。

    3.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外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证已办理本人要主动向学校党委报告。

    4.遵守上级组织的其他纪律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组织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前需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登记,领取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办理后将证照及时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按照上级组织相关规定,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严格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做到应审尽审。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对违反规定的,依据上级组织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相关退(校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相关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学校人事处进行管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内蒙古艺术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内艺党发[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艺术学院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