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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09 15:19: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因患有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供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执行;

(三)因其他原因无法入学的,由本人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前提出,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获得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前提出,否则按休学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每学年开学前,研究生需缴纳各项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在正式办理注册手续前,其参加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暂不生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注册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规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第十条 研究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须按规定时间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不能按时上课,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按旷课对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等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随意离校,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时,应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按《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批准材料留存所在二级学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备查。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婚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学期间因怀孕或生育而影响学习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要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成绩应以分数或等级记入研究生成绩单。

学位课程(必修课程)考核一律要求考试,选修课考核可考试或考查。实践类课程考核以考查的方式进行。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予以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具体内容折算为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实践环节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或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换专业:

(一)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二)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四)学生因兴趣、专长等原因,并以材料证明其拟转入专业具有发展潜力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术型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应当提交2篇以上国家核心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提交的论文内容须与拟转入专业一致,且外语水平达到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总分的50%。

专业型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应在省(自治区)级及以上获拟转入专业的专业展演、比赛中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且外语水平达到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总分的50%。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等;

(二)在校期间受过处分;

(三)处于出国(境)、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

(四)研究生类型、学制不同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研究生转专业应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并征得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导师同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习。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应予以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在区内转学者,须经两校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办理转学认可手续;对跨省转学者,除经两校同意外,还须由自治区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同意,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须停学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因学习困难、出国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符合国家创业要求,经学校批准创业者;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在校研究生因病休学累计不得超过1年。因创业可申请休学1次,最长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且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创业、应征入伍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时间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在前一学期期末或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休学申请。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拟复学者应在复学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的身体康复证明。

  退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并于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报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研究生,档案、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转回本人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名誉称号等。奖学金和授予名誉称号的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实施。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的申诉处理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毕业结业

第四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允许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允许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成绩合格,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完成学位论文者;

(二)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者;

(三)本人申请结业者。

结业后不再安排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校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超过三学年),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备案。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受理延期毕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研究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延长修业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须主动向学校申请自动退学;

(三)延长修业年限内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四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以颁发肄业证书或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审核变更。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符合之处,按国家教育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