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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 大型展演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9 10:51:2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

大型展演活动管理办法

2021年3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上述活动在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校学术研讨、思想交流和展演实践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学生会、学生社团)面向师生员工举办的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含在互联网上举办的上述活动);外单位在我校举行的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等。

第二条 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容上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基中。要确保举办的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繁荣校园文化生活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各部门组织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的原则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切实落实“一会一报”制度。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对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拟请报告人、讲座人,大型展演活动的主题、演员构成,报告、讲座的主要观点和展示作品、演出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不得举办或展出。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由所在学院(部、校)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查;各党政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的上述活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联、校级学生社团组织的上述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审批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的,由我校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方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影响特别重大的要由党委宣传部会同主办单位报学校主管领导或学校党委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 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报告人及大型展演活动主要策划参与人的,须严格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具体意见,由党委宣传部报学校党委主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举办。

第六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条 主办部门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活动规模较大的,可请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各类活动进行时,应有主办部门人员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展览作品、演出节目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情况。

第八条 我校专家、学者、师生员工受邀担任校内外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报告人及大型展演活动主要演职人员的,须获得所在部门党组织的同意,并由所在部门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九条 学校各级各类媒体对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报告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予报道。如需邀请校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均不得流向社会。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学校按照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等形式开展的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大型展演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