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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6-10 11:30:2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规范我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在校长领导下对教学设施、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估;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研究和反馈;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应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工作原则,坚持“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的工作思路。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各教学单位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院级督导组原则上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指导。

(一)校级督导组

校级督导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级督导组一般5-10人组成,设组长1名,督导员主要由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或延聘、返聘的教师,资深教学管理人员,一线正高职称的教师,及校外相关资深专家组成。

校级教学督导员选聘由教务处和教学单位推荐,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颁发聘书。校级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

(二)院级督导组

院级督导组在各教学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组成人员选聘参照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构成选拔聘任。院级督导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人数,督导组一般由3-5人组成院级督导组需提交每学期计划及工作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担任校内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坚持原则,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中有较高威信。

(二)热爱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了解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作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的分析、综合能力和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并积极参加督导工作,受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在任教学督导员因健康原因或其它特殊情况,可提出辞呈。

 

第三章  工作职能与内容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制定本科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加强与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和实效。

(二)完善和落实听课制度。对新进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下一年度拟参加评职称教师,以及教学效果欠佳、学生意见大的教师教学跟踪听课,听课情况在本科教学督导简报予以公布。校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学时,并对课堂教学效果予以客观公正评价,帮助授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三)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检查制度。配合教务处开展教学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活动包括学期初、期中、期末及节假日前后等重要时间节点的教学检查,并形成教学督导简报;专项检查包括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开课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实践教学、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各类教学档案整理等工作情况,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建设。

(四)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评价和反馈。深入教学一线,广泛听取和收集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汇总和分析,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学单位。协助教务处、人事处开展教师教学水平评价、意识形态及师德师风评价,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院系及教务处推荐,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评价材料。

(五)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研讨和咨询指导。针对教学和教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特别是对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改进和完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六)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每学期督导成员每人需撰写一篇督导工作报告,并形成校级督导组工作总结

第七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有计划、全方位进行跟踪听课。对所在二级学院所有教师及各专业开设的理论与实践课程进行随堂听课。重点跟踪新进校、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帮助他们提高备课、教案编写、教学进度安排及课堂教学组织的水平和能力,改进教学方法。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学时

(二)开展教学检查。重点督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针对课程开设、课程设计、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试等主要教学环节及其教学档案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督导,填写检查记录,保证教学及管理工作规范落到实处。

(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与意见反馈。及时将督导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所在二级学院及教师本人,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价,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提供参考依据。

(四)深入开展教学工作调研与咨询。通过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会和答辩会、师生座谈会、专题调研活动等多种形式,为所在二级学院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决策咨询。

院级督导员每学期每人需撰写一篇督导工作报告,并形成院级督导组工作总结

 

第四章  权利和待遇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具有以下工作权利:

(一)教学督导员有权了解学校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有权列席学校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教学督导员可以随时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实训场所听课。

(三)教学督导员有权随时调阅教师教案、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他教学管理档案资料;有权观摩,巡视考试、开题、预答辩与答辩现场;有权向老师和学生询问相关教学问题。

(四)教学督导员有权对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一)由校领导颁发证书,学校统一制作督导员工作牌。

 (二)校院两级督导员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折合一定的课时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在各自独立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督导员须在学期初,做好师生到校、出勤、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执行情况的检查,做好教材、教案准备情况以及授课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在学期末,督导检查试卷规范、监考、考试等组织管理工作;在学期各时间段,不定期检查师生出勤,做好检查教学秩序、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效果及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导需参加随堂听课,并积极参加学校指定的包括专项检查在内的其他各类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第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如有阻扰或不配合行为,学校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务处组织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为了保障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应为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七条 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内艺党发〔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