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创作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从2005年开始对学院教师主持的纵向科研、创作项目实施经费配套资助,截至2015年12月,已经有122项纵向项目列入配套经费资助范围,为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有效作用;为了更合理有效地使用学院配套经费,根据学院现在的实际情况,现对该配套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创作项目配套经费是学院设立的,对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教师主持的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纵向科研、创作项目资助经费的补充,配套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配套经费坚持严格控制、严格审核、严格使用的原则,接受学院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的监督、检查,由学院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协调管理。
第二章 配套经费的申请与使用
第四条 配套经费须在获批项目原获批资助经费使用完毕后启动,限于对计划任务中未完成研究与创作工作的限额资助。
第五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和申请资助理由,列明开支项目和经费额度。教务科研处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并形成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第七条 学院教务科研处、财务处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配套经费进行管理,对每个项目单独建账,分设拨款明细账和支出明细账。
第八条 配套经费使用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学院财务处清理该项目账目,填写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等,经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教务科研处上报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九条 对于不按项目计划和使用范围使用项目配套经费者,或未通过项目批准部门结项验收者,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教务科研处即时停止其使用配套经费;对于已支出部分,将按学院财务规定,从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工资中扣还。
第十条 本办法2016年开始实行,解释权归学院教务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