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师教学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9 12:12:1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师教学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教学工作环节中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并使违纪行为得到及时、严肃、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违纪行为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将教学违纪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考试与评卷工作、教学管理三类,并根据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重大教学违纪行为;二级:较大教学违纪行为;三级:一般教学违纪行为。

第四条 对教学违纪行为要迅速予以纠正,对当事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教学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课堂教学中教学违纪行为的认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级(重大)教学违纪行为:

1)在课堂教学中有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旷教两节(90分钟)及两节以上;

3)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4)非客观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级(较大)教学违纪行为:

1)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

2)未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系(部)主任批准,私自请人代课或旷教一节(45分钟);

3)教师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以学期初制定的授课计划为准);

4)无作业、考勤记录等相关依据,随意确定学生平时成绩;

5)上课时辱骂学生或严重体罚学生;

6)教师迟到、上课期间擅离课堂或提前下课达20分钟及以上;

7)教师上课无教案或使用内容过时的教案。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三级(一般)教学违纪行为:

1)未经教务处、系(部)主任批准,随意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2)教师迟到、上课期间擅离课堂、提前下课或压堂达10分钟及以上;

3)教师在上课时拨打手机;

4)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销售图书或其它商品;

5)教师在课堂上吸烟;

6)对学生上课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活动不加管理,造成课堂秩序混乱;

7)对学生考勤管理不严格,擅自准假或瞒报缺勤、旷课学生名单。

第六条 考试(含招生考试)与评卷工作中教学违纪行为的认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级(重大)教学违纪行为:

1)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参与命题、制卷的教职工泄漏考试内容、答案;

2)提交试题未严格审查或未按时交付,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3)主考或监考教师漏收或丢失试卷;

4)管理人员或教师丢失考试成绩;

5)主考或监考教师迟到30分钟及以上;

6)不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考分报出后又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级(较大)教学违纪行为: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延误试卷印刷;

2)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主考或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及以上;

4)监考教师不坚守岗位,或未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5)评卷教师不认真核对或登记分数,致使卷面得分或登记分数有误,影响学分绩点计算或导致学生重修该门课程。

6)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成绩超过一周;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三级(一般)教学违纪行为:

1)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差错;

2)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吸烟、看报纸、杂志或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3)主考或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及以上; 

4)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报送考试成绩单超过3天。

第七条 教学管理工作中教学违纪的认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级(重大)教学违纪行为:

1)未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批准,随意改变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安排;

2)教学管理人员改动学生考试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3)教学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

4)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或考试成绩单,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级(较大)教学违纪行为:

1)教学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录入严重失实;

2)教学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学籍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3)隐瞒、拖延或阻挠上报教学违纪。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三级(一般)教学违纪行为:

1)在放假或临时安排全院性活动中,通知、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2)因排课、排考场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在 15分钟内未能妥善解决;

3)不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安排等资料,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或错误输入教学信息、学生成绩,导致教学管理、学生成绩信息系统中相应信息缺乏、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

5)个人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影响正常教学。

第三章    教学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要对教学过程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教学违纪行为应及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违纪行为发生、发现后向教务处报告。

第九条  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教学违纪行为记录;教学违纪行为发生单位要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教学违纪行为认定书》,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条  教学违纪行为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提出后上报学院,经学院研究认定后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教学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一次三级教学违纪行为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除该年度岗位津贴的5%—10%。一学期累计出现两次三级教学违纪行为者,按一次二级教学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对发生一次二级教学违纪行为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年底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得晋升职称,并视情况扣除该年度岗位津贴的10%—20%。一学期累计出现两次二级教学违纪行为者,按一次一级教学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一次一级教学违纪行为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不得晋升职称,并视情况扣除该年度岗位津贴的20%—50%;若造成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教学违纪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    教学违纪行为的申诉和仲裁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为主任的教学违纪行为复核仲裁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本科生、研究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单位的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